三墩乡:违章建筑零容忍,拆违控违敢亮剑
2024-12-03 17:21:53          来源:平江县融媒体中心 | 编辑:吴美婷 | 作者:喻翔宇 吴美婷          浏览量:3791

为进一步规范村民建房行为,维护乡村规划和土地管理秩序,三墩乡人民政府于12月3日采取了一次强有力的联合执法行动,依法拆除了一处违章建筑,并通过此次行动向全乡发出了强烈的宣传警示信号,彰显了乡政府对违法建设行为“零容忍”的坚定立场。

此次拆除的违章建筑位于公平村,该村民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超面积建设,并部分占用了永久性基本农田。在发现该违法行为后,三墩乡自然资源所干部联合行政执法大队第一时间上门劝阻,并依法下达了限期拆除的通知书。然而,该村民并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甚至在多次被责令停工后仍继续施工。针对这种公然抗拒法律的行为,乡政府决定依法采取强制拆除措施。

在拆除行动前,三墩乡进行了周密的部署和安排,确保了拆除行动的安全、有序进行。乡党委副书记、乡长陈飚坐镇指挥,联合县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室、自然资源所、派出所、卫生院、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服务中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等部门,执法人员全程警戒、全程监督,全程录像,确保了拆除行动的合法、合理、安全进行。

此次拆违行动,共拆除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违章建筑40平方米,整个拆除工作行动迅速,措施得当,执法文明,进展顺利,彰显了三墩乡政府对违法建设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向广大村民传递出明确的信号:任何违法建设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打击,不存在任何侥幸心理的空间。

未来,三墩乡将继续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原则,坚决维护法律尊严,加大对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力度,通过严防严控、重拳出击、持续发力等措施将新增“两违”遏制在萌芽状态。同时,继续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增强村民的法律意识和规划意识,共同营造一个美丽、和谐、宜居的乡村环境。




相关法律宣传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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